起诉书(陈彦坤、薛宏聪不合法运营案)

时间: 2023-04-09 10:52:11 |   作者: 半岛体育

  于2003年9月19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分金10000元;因犯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分金5000元,2018年6月14日刑满开释;因不合法储运风险物质

  被告人薛宏聪(曾用名薛聪聪),男性,汉族,1994年**月**日出世,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9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村**组**号,农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分金2000元,于2020年4月29日刑满开释;因不合法储运风险物质,于2021年4月22日被华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不合法运营罪,于2022年9月1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监视居住,2023年1月6日被本院决议监视居住。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彦坤、薛宏聪涉嫌不合法运营罪,于2023年1月2日向本院移交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月3日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和认罪认罚或许导致的法令结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勤律师的定见,查看了悉数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彦坤、薛宏聪赞同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2年8月底,被告人陈彦坤发生收买原油的主意,遂购买陕D*****四桥翻斗车一辆并在车斗内焊装一14方的铁罐,后将该车藏匿于华池县**镇**村境内一路旁边荒地处用于收买原油。自2022年9月8日晚至9月12日清晨,陈彦坤共6次收买原油13.36吨,价值67868.8元。9月12日5时许,陈彦坤以一趟500元的价格雇佣马某某(在逃)驾驭油车、雇佣被告人薛宏聪乘坐油车同行联络并担任销赃。当日,马某某驾车载薛宏聪拉运原油从华池县轿车南站动身,后经庆城南高速口上高速行驶至环县甜水堡服务区邻近被庆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四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查办,后移交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警四中队。

  1.受案登记表,原油收回证明、拉运凭据,过磅单,原油接轨告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开释证明,行政处分决议书,归案状况阐明等书证;2.证人师某某、白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彦坤、薛宏聪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查看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根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实在,足以认定指控现实。被告人陈彦坤、薛宏聪对指控的违法现实和根据没有贰言,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彦坤、薛宏聪未经行政许可运营约束生意的物品,二人行为均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应当以不合法运营罪追查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违法,陈彦坤在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是主犯;薛宏聪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是从犯,应当别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处分。被告人陈彦坤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惩罚履行结束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则,应当从重处分。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能够从轻处分。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则,能够从宽处理。主张判处被告人陈彦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分金;主张判处被告人薛宏聪拘役三个月,并处分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则,提起公诉,并主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附件:1.被告人陈彦坤现被羁押于环县看守所;被告人薛宏聪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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