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通报!光大环保能源(灵璧)有限公司“4·4”溺亡事件

时间: 2023-11-06 15:49:58 |   作者: 半岛体育平台下载安卓

  光大环保能源(灵璧)有限公司“10·8”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0年第二季度事故通报)

  2019年10月8日,**环保能源(灵璧)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坠入垃圾料仓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格外的重视,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成立了由县应急、公安、发改、工会、人社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环保能源(灵璧)有限公司“10·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环保能源(灵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法定代表人:孙*栋,营业范围: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研究开发垃圾处理技术,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营业期限:2014年12月22日至2044年12月21日。

  2.蚌埠市**工程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殷*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1-1),法人代表:殷*,营业范围:工程车租赁、维修;秸秆的回收、打捆、拆包、销售,营业期限:长期。2019年5月31日与光*公司签订秸秆燃料拆包及卸料平台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2年,负责光*公司厂内收购的方包、圆包、小方捆包等各种需要拆包的整料农作物秸秆拆包服务工作;负责对垃圾车入厂后的指挥协调、卸车安全及卸料平台的日常管理。

  3.灵璧县***环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1-1),法人代表:王*,营业范围:环卫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废弃陈旧物资回收(生产性金属除外);营业期限:长期。

  皖LC2521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品牌型号为徐工牌XZJ5070ZYSQ5,核载2.08吨,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12月8日,登记所有人为宿州市博**环卫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12月7日,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

  李*,男,身份证号:124****,事发时车辆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为博**公司垃圾清运车驾驶员,家庭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冯庙镇***,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8月24日,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至2023年8月24日。

  2019年10月8日凌晨,博**公司垃圾清运车驾驶员李*,驾驶号牌为皖LC2521垃圾清运车运送垃圾到光*公司,6时08分30秒,李*驾驶的清洁车行驶到光*公司的二楼垃圾卸料平台1号门前(1号门处于关闭状态),随后下车前往大门开关控制处,打开1号门。6时09分35秒,李*开始向1号门缓慢倒车,6时09分55秒车辆在1号门边缘处稍有停顿,随后车辆后翻四轮朝上坠入落差8米的垃圾仓坑底。

  事故发生后,光*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司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公司值班人员、技术部人员及检修班人员开展救援并拨打消防救援大队、尹集镇派出所、120急救电线分许,李*从车内被救出,经现场医务人员抢救无效,于8时许宣布死亡。光*公司随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县应急局接报后,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资料调取等事故调查前期工作。尹集镇政府立即成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光*公司和博**公司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

  驾驶员李*违反垃圾卸料平台垃圾清运车卸料操作规程,在无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垃圾清运车驶入垃圾卸料平台,独自开启卸料门并倒车卸载垃圾,致使车辆后翻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1.殷*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垃圾卸料平台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失;隐患排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并整改垃圾卸料闸门挡板安全隐患。

  2.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内部管理松懈,对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3.光*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安全管理监管不到位。

  该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殷*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缺失,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对被派遣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其处人民币40万元的罚款。

  2.博**公司和光*公司,存在员工违规操作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警告。

  1.李*,博**公司清洁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殷*,殷*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包光*公司秸秆燃料拆包及卸料平台管理服务业务,对垃圾卸料平台安全管理不到位,垃圾卸料平台现场管理人员缺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3.杨**,光*公司CEO,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落实,对与承包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有主要责任,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共计37800元)。

  4.刘**,光*公司副总经理,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警告并处人民币8000元的罚款。

  5.余**,光*公司安环管理部经理助理(主持工作),肩负安全生产具体责任,对垃圾卸料平台现场安全作业的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对承包单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6.吴**,博**公司项目经理,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警告并处人民币8000元的罚款。

  7.靳**,灵璧县博**环卫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履职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严重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1.蚌埠市**工程车租赁有限公司,要深刻分析事故原因,全面查找薄弱环节,完善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强对卸料平台的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要对垃圾仓门的开关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杜绝违规违章冒险操作行为,严防事故发生。

  2.灵璧县***环卫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杜绝工人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3.**环保能源(灵璧)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

  4.县城管局、尹集镇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部门规章,切实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员工教育培训与作业现场规范化管理,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